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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与信息工程学院科技工作奖励条例(试行)

2013年06月20日 00:00      点击:[]

为了全面推动我院学科建设,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、科技服务等方面的积极性、自觉性和主动性,不断提升科技工作的水平和档次,尽快实现科技兴院的梦想,制定本条例。

一、总则

1、紧紧围绕学科建设目标设置奖项。奖励对象为本院在编职工。

2、以精神奖励为主,物资奖励为辅。

3、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。

4、择优奖励、宁缺毋滥。

二、奖励设立

1、学院设立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制度,每年奖励5—6名院级优秀科技工作者。

2、学院设立奖励基金,数额逐年增加。

3、奖励按项目打分,单位分值=奖励基金/总分≦1元。

三、奖励计分标准

(一)课题立项奖

课题主持人须是我院在编教职工,内容须与学科建设目标相关,研究单位须为湖南中医药大学,经费须到学校账户。

1、省社科基金、自科基金重点课题计1000分,一般课题计800分,立项不资助课题计400分。

2、省社科联、省科技厅、省社科院省情咨询项目重点课题计800分,一般课题计600分,立项不资助课题计300分(国家部委级课题与省社科基金、自科基金课题同等奖励标准,国家部委主管学会课题与省社科联课题同等奖励标准)。

3、教育厅、卫生厅重点课题(含优秀青年课题)计600分。一般课题计400分(不含划块课题)。省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课题经费5万元以上视为省厅级重点课题,10万元以上视为省社科基金重点课题。

4、国家社科、自科基金重点课题计5000分,一般课题计3000分。

5、申报国家社科、自科基金项目每份上报标书计500分。

6、与企业合作的产学研项目,以学校认定课题级别计分。

(二)科研成果奖

1、获市级成果的奖励标准:一等奖500分。

2、获省部级优秀科技成果的奖励标准:一等奖5000分、二等奖3000分、三等奖1000分。

3、应用成果奖励标准: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政府采纳的计5000分,被省政府职能部门或市级政府采纳的计3000分,被市政府职能部门或县级政府采纳的计1000分。

(三)论文及著作教材奖

1、论文和著作只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(或由其分配),且湖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,同时在中国知网中可检索。

2、在CSSCI、CSCD、全国中文核心、中国科技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400分。其他刊物每篇计200分。

3、被《人大复印资料》、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》、《高校学报学术文摘》全文转载每篇论文计600分。被《新华文摘》全文转载每篇计2000分,摘编计500分。

4、被SCI、EI、ISTP等世界公认的检索系统检索的每篇计2000分。

5、《人民日报》、《光明日报》(理论版)发表文章(2000字以上),每篇计1000分。

6、学术著作每万字计40分。

7、出版教材,第一主编计1000分。

(四)学科建设奖励

1、获校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计500分;获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计1000分。

2、硕士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的课题按相应级别,奖励导师。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被省里评为优秀论文者,每篇计500分。

3、获校级重点学科、基地、实验室计1000分,获省部级重点学科、基地、实验室计3000分,获国家级重点学科、基地、实验室计5000分。只计算成功申报年份。

4、申报硕士一级学科点成功每个点计3000分(含专业硕士学位点)。

5、获省级“优秀社科专家”计3000分;获国家级“优秀社科专家”称号计5000分。

6、入选省“121”人才工程计1000分;入选厅级人才工程计500分。

四、附则

(一)上述未涵盖的项目,按照同类同级参照奖励。

(二)各类获奖只认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奖励。

(三)奖励重叠时,不重复奖励,就高不就低。

(四)奖励发放的时间一般为次年的5月份之前。

(五)本条例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(六)本条例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并负责解释。

(七)所有项目以年度考核,核实原件为准。

上一条:转发“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湖南中医药大学综合奖励的通知”
下一条:关于表彰管理与信息工程学院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决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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